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7-05-31 桂国税函〔2007〕5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10]11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电网线路整体拆除的物品是否可以比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河国税发[2007]86号)悉。电力部门销售在规定的使用年限之前电网线路整体拆除产生的导线、废铁、金具等物品,我们认为整条线路拆除产生的物品虽然不再保持固定资产的整体形态,但企业在财务上纳入固定资产核算,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且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
增值税额没有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288号
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免征
增值税;对纳税人销售的原属于其固定资产的货物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货物,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增值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