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3-03 云国税发[2003]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二条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对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贯彻落实到户。
二、原云国税发[2001]242号
、[2001]115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论证的有关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