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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地税发[2009]7号 2009-1-23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3年5月10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15-08-12规定,全文废止

直属分局、衢江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衢政发[2009]3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市本级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2.8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5.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4元。
二、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三、自2009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
(一)按季缴纳的,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5日前缴纳当期税额,每期缴纳全年税额的四分之一;
(二)按年缴纳的,为每年5月15日前缴纳全年税额。
四、按季缴纳或按年缴纳的划分标准不变。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