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6 云国税函〔200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一、第二(一)、(二)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第一、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审核办理2004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时,除《
通知
》第二条所列者外,一律取消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电子信息的审核。因此,各级退税机关办理退(免)税审核时,必须加强对纸质单证的人工审核,要用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人工对审单证,确保申报数据与纸质单证完全一致。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总局《
通知
》要求,继续做好"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开具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及时开具"专用税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对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录入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应纳消费税的货物,主管供货方的税务机关仍应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报所开具的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
三、近期总局将下发新的审核系统和外贸企业申报系统,各级退税机关要密切关注,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相应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