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5 川国税函[2000]400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最基层的成员企业和其以上的各级成员企业的本级,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涉及汇总后申报的,逐级顺延15日完成其汇总纳税申报。
二、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县级、市州级成员企业分别在4月30日、5月20日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省级成员企业在6月10日前完成汇总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逐级签章审核和信息反馈制度。凡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一律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四、新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请各地在3月底前到省局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