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审批相关文件的公告》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将14号公告附件一第22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税收优惠内容“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时,免征闲置房地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抵债土地的土地增值税”修改为“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时,免征闲置房地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9日
附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问:制发本公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辽宁省地税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备案项目清理结果的公告》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