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2]102号 2002-7-2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金地税法[2007]98号
)规定,第一条予以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直属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近期各单位反映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予贯彻执行。
一、对处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的纳税人,凡税务机关已经确认亏损额的,纳税人在年度中间预缴申报时如有应纳税所得,可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超过待弥补亏损部分的所得额,应计算预缴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手续允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办理。
二、根据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对有关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支出,如在借款合同期内的允许预提并在税前扣除,没有借款合同(协议)的,不得预提和税前扣除。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必须具有借款期限、利率等必备条款,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同。
2、纳税人在借款合同期满后仍未归还本金的,继续预提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可以在实际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如纳税人在合同期满后仍作预提费用处理并在预缴时税前扣除,而年终又未实际支付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支出,不得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四、企业员工因公出差,杂费、伙食补助费税前扣除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参照金华市财政局金市财预[2002]93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需提高标准,必须事前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
企业税前扣除的差旅费(包括杂费、伙食补助费)必须有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外,对个人取得的由其它来源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数额,应按股权或股票票面金额征收“利息、股息、红利”
个人所得税。
六、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按季(月)预缴税款时,允许不作纳税调整,就当期累计利润总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待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退补全年度的所得税。
七、根据省地税局
浙地税一[1995]50号
等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举办文化、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按3%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活动,随同取得的技术培训收入,适用“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按5%的税率征收
营业税。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当年,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企业所得税。
九、按照《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143号
)的精神,根据目前流转税减免政策改革的具体情况,将有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如下: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返”和国税部门“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超税负退税”(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等)“出口产品免、抵、退”办法退(返)还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不退还已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对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一年13个月以上的工资),根据
国税发〔1996〕206号
文件规定,应视同取得年终加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十一、为了方便纳税人,自2002年6月1日起,由各征管局直接受理辖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各征管局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应缴
企业所得税基数和当年国产设备投资额)后,上报市局审批
十二、以上政策规定除特别注明外,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