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1994-07-15 桂政办函〔1994〕2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广西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桂地税发[1994]3号 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继续有效和修改类)》 ( 桂政发〔2010〕33号)规定,继续有效
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税发[1994]254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四条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红利收入,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