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9〕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9]222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各税务分局应按不低于市局文件规定的预征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
各税务机关要按照省局的要求,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时,从加强管理出发,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集体研究决策机制,规范操作流程。要综合评估开发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分类别、分项目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杜绝核定征收的随意性,确保核定征收的质量和实效。.核定征收率确定后,请及时将结果报市税务局备案。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