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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股有关契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股有关契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晋地税农函[2003]1号2003-12-12
税谱®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对截止2010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满2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拟重新公布和拟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于清理结果目录公告后2个月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没有重新公布的,原文件自行废止。
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土地权属免征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属于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规定,你公司债转股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你公司在实施债转股中,涉及原国有划拨工业土地1880170.153平方米,采取作价出资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金,这种行为属于原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