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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9〕15号 2009-06-02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联合办证规程,提升户籍管理水平,提高非正常户核查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和《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正常户认定期限。将津税系统及管理员平台中纳税人非正常户的认定期限三个月未申报,改为一个月未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实地调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核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津税系统中增加“非正常户注销”营业状态,区分正常注销与非正常注销。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发布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制作《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将其营业状态从“非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注销”,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在津税系统中增加非正常户的校验功能。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系统将自动校验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看其是否在已确认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若没有,则同意登记;若存在,则由登记局注明“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某某区的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退回上传区县局,由上传区县局通知纳税人回原注册区县地税局接受相关处理。
四、增加重新税务登记功能。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重新纳入管理,由纳税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核准,打印《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由“非正常注销”或“注销”状态,转为正常状态。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