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9〕15号 2009-06-02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登记局、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
征管,完善联合办证规程,提升户籍管理水平,提高
非正常户核查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七号令和《
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1077号
)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非正常户认定期限。将津税系统及管理员平台中纳税人
非正常户的认定期限三个月未申报,改为一个月未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实地调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核查人员制作《
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存入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认定为
非正常户。
二、津税系统中增加“
非正常户注销”营业状态,区分正常注销与非正常注销。纳税人被列入
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发布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制作《
非正常户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将其营业状态从“
非正常户”转为“非正常注销”,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
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三、在津税系统中增加
非正常户的校验功能。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系统将自动校验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查看其是否在已确认为
非正常户和
非正常户注销的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若没有,则同意登记;若存在,则由登记局注明“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某某区的
非正常户或非正常注销户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并退回上传区县局,由上传区县局通知纳税人回原注册区县地税局接受相关处理。
四、增加重新税务登记功能。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重新纳入管理,由纳税人填写《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核准,打印《核准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后,由“非正常注销”或“注销”状态,转为正常状态。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