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废止
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附件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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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年月日
(纳税人签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 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出台背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出台后,纳税人开具发票衔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所需填报资料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出台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