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税地[1990]2号 1990-01-09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第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 沪地税地[2007]51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一、二、三、五条废止或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局(
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与我局有关规定疫病贯彻执行。并对其中部分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因占地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我局批给予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此条作废
二、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的用地,仍按我局地方税处沪税地(89)7号代电通知的处理意见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此条作废
三、对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仍按我局沪税地(1989)9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1145页)第四条规定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此条作废
四、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划分由各区、县税务机关会同企业基建部门确定。
五、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再使用的,可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报我局审批后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此条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