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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7〕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12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1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我市2007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7〕12号)精神,对单位为个人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应适时调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一致,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7110元。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