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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威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见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威海市税务局 
一、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制定依据已失效,则该公告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三、施行时间

为了稳定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明确废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0号)文件精神,现对威海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公布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为什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
二、核定征收比例的设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0号)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明确了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政策背景
2005年,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地税函[2005]29号)文件精神,市局以威地税发[2005]67号文件转发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文件精神,市局以威地税函〔2010〕3号文件转发了省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同时确定了我市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
2015年,《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年第4号)文件废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鲁地税函[2005]2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文件,同时公布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年第10号)文件废止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公布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我市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局新发布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结合实际和我市先前的印花税核定比例,决定了印花税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三、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是发布了威海市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严格落实了省局关于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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