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商请解决我局调拨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函》(国管财〔2006〕496号),商请解决国管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国管局工作的特殊性及调拨车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经国管局调拨的辆,以该局开具给车辆使用单位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汽车调拨收据》(以下简称调拨单)的日期视同车辆的初始购置日期。
二、调拨车辆的使用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经销商开具给国管局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同时提供国管局开具的调拨单。
三、主管税务机关据此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调拨单具体式样请在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调拨单式样”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