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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11-07 辽地税函〔2001〕32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盘锦市财产拍卖有限公司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请示》(盘地税发〔2001〕142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拍卖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的规定,发布拍卖公告而发生的支出,因占成本费用比例较大,在国家没有正式明确前,其发生的公告费用可据实扣除。

  拍卖行业企业为了宣传自身企业形象及经营业务、范围待广告、宣传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