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08-2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沈地税函〔2010〕127号
)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发〔2013〕67号)。按照总局深化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该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通过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看,目前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标准低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同时,为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清算后因资金紧张不能及时补缴税款,造成拖欠税款现象,需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公告》适用的范围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三、《公告》执行的时间
从2013年10月1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在申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执行新的预征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