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4 吉地税流〔1999〕3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 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
通知
》中确定的营业税免税项目的审批办法和程纳税人的免税申请应随时受理、随时审批。其中外籍企业和外籍个人有关营业税免税项目报省局审核后,再按《
通知
》要求由省局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