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6-12-06 辽地税函〔2006〕272号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
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
〔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1993〕139号)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
〔1993〕43号)第七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