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28 沈地税行〔1999〕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地税局
辽地税二〔1996〕112号
文件《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征退问题的通知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校办、民政福利企业,恢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并不予返、退,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