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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6-20 辽地税发〔2005〕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6〕60号规定,第三、四条的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确定在10%-20%之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3%的规定。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治理沉陷区等重大工作,并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目前规定税负过高问题,同时有利于征管,形成和谐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环境。经研究,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开发用地实行行政划拔方式供应;单户开发面积在60-80平方米左右;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的三项条件。
  成本利润率中的成本是指: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审核、审批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包括:
  1.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预收款按预售收入利润率3%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按当地同类行业税负水平或按照营业收入、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征收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暂按3%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仍按不低于10%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不符合第一条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或按第二条规定备案材料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上述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