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20 沈政发〔2006〕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19〕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平衡地区问税负,增强地方财力,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 (
辽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
二、对纳税人在本通知下发前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今年年底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宣传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款均衡入库。
附件:沈阳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