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辽阳市植物油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2000-11-06 辽地税财〔2000〕323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辽阳市植物油厂租赁后征收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财税地字〔1986〕8号
)和《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精神,你市植物油厂1997年6月至2000年10月间将生产车间出租给李志富后并未收到租金,可视为无租使用房地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二○○○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