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5-06 辽地税函〔2003〕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
〔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应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供暖公司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沿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一户一阀”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省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所〔1999〕131号
)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