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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5-06 辽地税函〔2003〕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供暖公司“一户一阀”改造应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供暖公司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仍沿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其“一户一阀”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9〕131号)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三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