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本溪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溪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一、问:制发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5〕288号)第四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以批发为主的,按销售收入2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体行业核定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本条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问:制发本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此次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调整前,依据《关于印发<本溪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1、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以批发为主的,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以零售为主的,按销售收入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调整后对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纳税人,按下列标准确定核定征收的比例。
(一)从事货物购进销售的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其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