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执行新的契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9-22 辽地税农〔1997〕23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3〕290号 )规定,此文已被《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
》 ( 辽政办发[1999]61号
)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及时执行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在财政部
契税细则和我省
契税实施办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衔接好新老
契税条例的关系,进一步规范全省
契税征管工作,特对今年10月1日后如何贯彻执行新的
契税暂行条例做如下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按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征收
契税。按新
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没有明确减免税界限规定的,暂按征税处理,预收税款。
二、我省
契税率暂定为5%。
三、待我省
契税实施办法出台后,如税率和征收范围有所调整,对已征税款实行多退少补。
四、对没有预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商请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暂不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待财政部
契税细则和我省
契税实施办法出台,按
契税有关政策办理征免
契税手续后,方可办理权属转移证明。
五、请及时将贯彻新条例的有关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省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