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弓矿公司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1-11-14 辽地税函〔2001〕330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弓矿公司有关涉税问题的请示》(辽市地税发
〔2001〕9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弓矿公司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15号
)规定,弓矿公司开采铁矿石应纳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原矿,即移送选矿厂的原矿数量。
二、关于回选矿石缴纳
资源税问题
弓矿公司露天矿在剥岩过程中,从所剥出的岩石中回选部分矿石,再次回收利用,这种行为属于开采
资源税应税矿产品,无论自用或销售,均应按规定缴纳
资源税;课税数量为从岩石中回选出的矿石数量。
企业缴纳
资源税确有困难,可按有关政策规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特此批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