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糠麸酒发生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4-28 辽地税函〔20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辽宁铁刹山酒厂糠麸酒
企业所得税广告费税前扣除的请示〉(本地税函
〔20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
)第二条规定,糠麸白酒与粮食白酒分属两种不同类型酒。因此,纳税人用糠麸加工酿造白酒销售所发生的
广告费支出,可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条规定,在不超过糠麸酒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纳税人在生产多种类酒的情况下,必须将糠麸酒等非粮食类酒的销售(营业)收入及
广告费支出单独记帐,未单独记帐的,应一律视同粮食类白酒的
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