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6 辽地税个〔1997〕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124号 )的附件1《省地税局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第32点的规定,本文自2002年0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缴纳
个人所得税方法,经研究决定,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其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可按35%比例税前扣除。计算方法:月应纳税所得额=(月金收入×(1-35%))-法定扣除额-津贴、补贴定额扣除额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规定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固定职工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