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房屋权属证书征收印花税的通告
1998-07-01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市从1998年7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房屋权属证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凡我市境内的房产权利人(含单位和个人)。在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时,由房产管理部门代扣代缴
印花税,每证5元。如发现未贴花完税的,按税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