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政策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政策的批复
2014-06-18 沈地税函〔2014〕74号
沈阳市皇姑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
棚户区改造项目减免
土地使用税适用政策的请示》(沈皇地税〔2014〕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0〕42号
)有关规定执行;2013年7月4日起,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有关规定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