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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公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03-25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裁量基准》)要求,为更好地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严格遵循《办法》中关于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裁量时要予以适用,认真执行《裁量基准》,确保全系统执法口径一致。

  二、省局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沈地税发[2009]208号)、《关于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的通知》(沈地税发[2010]52号)、《关于对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部分内容进行二次修订的通知》(沈地税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三、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局公告内容及公告解读,市局也将适时组织专门培训,确保该公告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