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减征冶金独立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05-19 辽地税流〔1997〕1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明传电报辽政传
〔1997〕14号《关于减征冶金独立
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
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现就减征冶金独立
矿山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
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色金属矿
资源税减证30%,按原规定税额的70%征税。
二、由于我省冶金独立
矿山铁矿石
资源税税额较低,对冶金独立
矿山铁矿石
资源税暂不作调整,仍按国家和省规定说额的60%征收。特殊有困难的
矿山,可按省政府《
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政发〔1994〕45号)规定,给予适当的减免照顾。
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