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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11-21 辽地税函〔2002〕346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政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关于“销售费用大包干”是否包括“业务招待费”问题。省局《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9〕181号)所称“销售费用大包干”是指“销售费用”的包干,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项目一致。因“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中核算,“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费用中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三、总机构与所属企业之间、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水、电、气费用的结算分摊问题,按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辽地税所〔1998〕363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荟华金店的“翡翠大佛”是否按企业固定资产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三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章已经作了原则性规定,你局应按此规定进行资产的税务处理。

  五、纳税人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七条第七款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