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0-16 辽地税函〔2001〕30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1〕国转联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
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其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期限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
〔2001〕120号)规定执行,即:从纳税人生产经营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指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当天起算,包括试营业。
二、对符合条件免予征收营业税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