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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6-23 辽地税函199972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鞍地税企199949号)文件收悉经与省财政厅沟通,批复如下:财政拨款不是应税收入,因此财政部门以“投资”(拨款)方式返还的款项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前,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