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25 辽地税个1999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贯彻执行。
  本文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局辽地税个〔1999〕1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