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农〔1998〕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 辽地税函〔2002〕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地税函 〔2003〕290号 )规定,全文废止,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2号
)执行。
沈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完纳
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请示》(沈财农
〔1998〕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房局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的,因客观原因购房合同确实无法履行,造成纳税人退房的,由县及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以退还所征税款。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纳税人,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此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