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4 吉地税个所字〔1999〕321号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4号)规定, 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7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摸清底数。对应扣未扣的税款要限期组织入库。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尚未办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三、年末前,各地区要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个人所得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