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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15 沈地税发〔2005〕9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沈地税函〔2007〕13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5〕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征收方式核定为核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暂按3%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的企业,应按省局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要求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条件,并报送备案材料齐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部分的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和预售收入利润率进行重新核定,办理《—;—;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附原“鉴定表”后,报市局备案。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