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旧房产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6-10-27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2006年10月26日《辽沈晚报》C12版刊登的 “大户型转让暂不收
土地增值税”的报道失实,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从未有任何人接待过该记者,请各单位严格按照《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辽财预[2006]290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执行。在转让旧房产,办理房产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前征收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