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2-23 大地税函〔2008〕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大地税函〔2008〕252号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
建筑安装业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规范所得税
核定征收,现将
建筑安装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应由各主管(稽查)税务机关提出原因和意见,报市局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由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会同有关处室共同审核。
(一)上年或当年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
(二)
建筑资质等级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
建筑安装企业,其实际采购的
建筑材料和接受劳务凭真实、合规的发票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规的凭据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
建筑安装企业由
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后,应对从
核定征收年度结转到查账征收年度的成本和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要求和税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与计量,不得混淆年度成本和费用的界限。对减少查账征收年度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补缴税款,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
核定征收条件的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
核定征收时,应在每个纳税年度逐户审核鉴定。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后,应按要求向纳税人下达《
核定征收税款通知书》。
五、各基层局应重视对由
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工作,强化对
建筑安装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发票领购、开具、取得的日常管理,加强税务检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
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