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2004-06-04 辽地税函〔2004〕15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
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我省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规则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地税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1、全省地税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地税发票分类代码的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编制规则:
第1位为地方税务局代码,代码为2。
第2、3位为辽宁省代码,代码为2l。
第4、5位为辽宁省所辖各市代码(例如沈阳为01;大连为02)。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为04)。
第8位为行业代码(例如交通运输业为l,建筑业为2)。
第9、10位为发票种类代码,通用微机发票代码为01―20,通用定额发票代码为21―30,通用手开式发票代码为31―50(例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为01;辽宁省出租车客票为21;辽宁省公路汽车旅游客票为31)。自用发票各市参照通用发票编制规则由市局编制,但不得占用省局直管自用发票分类代码(见附件2),并报省局备案。
第11位为发票联次代码(例如一联发票为1,二联发票为2)。
第12位为发票版别代码(例如第一版为l,第二版为2)。
2、全省地税发票号码编制规则
我省地税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编制规则:
第1位通用发票为0,自用发票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
第2位至第8位为发票顺序号码。
二、全省地税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使用
l、全省统一使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在开具发票时通过微机软件自动生成并打印到发票固定位置上。
2、除《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在发票印制时印刷到发票固定位置上。
3、发票号码直接印制在发票上。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