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肉鸡加工企业暂免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8-06 辽地税函〔2003〕243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鉴于我省肉鸡生产加工企业受日本封关及“非典”影响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对肉允许加工企业特殊时期税收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肉允许生产加工企业初加工肉鸡产品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二、暂缓征收肉鸡生产加工企业随同销售肉鸡产品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肉鸡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性用户和占地,暂缓征收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从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二○○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