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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8-29 辽地税函〔2003〕26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请示》(抚地税发〔2003〕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有色金属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同时兼顾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连续性,同意抚顺红透山铜矿按财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1]中色财字第0379号)规定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其他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均可按此批复意见提取“矿山维简费”,并允许税前扣除。此前政策与本批复相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但已按以前政策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少提取的“矿山维简费”不再补提。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