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矿山维简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8-29 辽地税函〔2003〕267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抚顺红透山铜矿“
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请示》(抚地税发
〔2003〕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解决有色金属
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同时兼顾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连续性,同意抚顺红透山铜矿按财政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
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1]中色财字第0379号)规定提取的“
矿山维简费”,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其他有色金属
矿山企业均可按此批复意见提取“
矿山维简费”,并允许税前扣除。此前政策与本批复相抵触的,以本批复为准,但已按以前政策调整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还,少提取的“
矿山维简费”不再补提。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