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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20 辽地税所〔2000〕37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债权方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其坏帐损失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