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0 辽地税所〔1999〕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49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审批程序仍然按《
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 (
辽地税所〔1997〕68号
)文件规定办理,省局不再下达确认书。
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及跨市的市属集团公司需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局审批,其它由市局审批。审批的时间及所需资料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25日
国税发〔1999〕49号
)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