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21 沈地税个〔1997〕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部分】》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的税收管理,完善市局《
关于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沈地税个〔1997〕2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专项征收人员。市内分局及东陵、于洪分局原则上安排不少于4人,其他各基层局(除稽查分局)安排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专项征收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临时服务人员税源情况调查和分析;负责本区临时服务人员的征管工作及制定各项征管制度;制定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条 件成熟的基层局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各基层局可统一安排各科(室)定期配合专项征收人员进行稽查。
二、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纳税证》。现从事临时服务的人员应于11月1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证。
三、各基层局要在申报大厅开设"临时服务人员纳税申报窗口".临时服务人员应缴纳税款,由其从事服务的娱乐、服务单位代收代缴;也可由临时服务人员于每月20至30日内在申报大厅自己申报缴纳税款。
四、代收单位税款征收程序
1、代收单位根据实有临时服务人员数量,于每月1日至月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当月完税标志,同时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各基层局也可于每月20日至30日在指定窗口集中办理。代收单位在购买完税标志的同时报送上月《代收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
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表》。
2、代收单位在《代收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
个人所得税情况报告表》中按月逐日登记临时服务人员完税情况,每登记1人,收缴当月税款,同时在临时服务人员纳税证中当月栏内粘贴当月完税标志。
五、临时服务人员要随身携带纳税证上岗服务。娱乐、服务业的负责人在临时服务人员上岗前,要查验其纳税证。无证及未按时粘贴完税标志的,按本通知第八条 有关规定处罚。
六、临时服务人员发生劳务终止时,应持纳税证于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终止申请,税务机关收回其纳税证。临时服务人员重新提供劳务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回纳税证。
七、《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缴税和纳税证发放情况登记表》由各基层局在发放纳税证时填写并登记存档。此表也可作为了解临时服务人员纳税情况的原始资料。
八、《临时服务人员纳税登记台帐》由委托代收单位按月逐日登记临时服务人员纳税情况,此表不报送税务机关,只做为税务稽查人员检查时的资料。
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违章 临时服务人员及代收代缴单位做如下处罚规定:
1、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领取纳税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2、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虽已办证,但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每偷逃1个月税款,地税机关除责令其补缴税款外,并处应纳税额的1至5倍罚款。
3、地税机关委托代收代缴的娱乐、服务业单位,未按委托书(协议)代收代缴税款,并允许未纳税临时服务人员上岗的,每检查出1人次,处该单位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每查出1人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伪造、盗用、贩卖完税标志的,由地税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基层局要同有关部门配合,加大稽查力度,每月检查面原则上不得低于10%。市局
沈地税个〔1997〕244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