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2002-07-30 辽地税函〔2002〕24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2〕62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纳契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应退还税款问题的批复
》 (
辽地税农〔1998〕388号
)文件同时废止。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